黃某火對外宣稱能幫人“洗錢”并能以最快的速度提供大筆現(xiàn)金,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xù)費。讓黃某火想不到的是,假警察盯上了他
文/郭紅敏
2016年3月20日,家住福建省安溪縣的王某清伙同安溪縣公安局城廂派出所時任輔警鄭某彬及黃某甲等人,精心謀劃,冒充警察搶劫他人帶來交易的300萬元現(xiàn)金,王某清分得110萬元贓款。其他作案人員陸續(xù)被警方抓獲并被判刑,但主犯王某清卻逍遙法外。2023年1月11日,躲藏6年多的王某清落入法網。2023年11月24日,王某清因犯搶劫罪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判處無期徒刑。
搶劫不能實現(xiàn)發(fā)財夢還得坐牢。(圖 / VCG)
假警察導演“黑吃黑”
2016年3月初的一天,福建廈門人黃某火對外宣稱能幫人“洗錢”并能以最快的速度提供大筆現(xiàn)金,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xù)費。讓黃某火想不到的是,此消息一經發(fā)布,鄭某彬等人盯上了他。
2016年3月10日左右,家住安溪縣的王某清、鄭某彬、胡某貴三人預謀,計劃通過“黑吃黑”的方式把黃某火的錢騙過來。
鄭某彬的身份較為特殊,他從2012年2月開始任安溪縣公安局城廂派出所輔警,2016年6月辭職。他在擔任輔警期間,著協(xié)勤制服,無獨立執(zhí)法權限,無獨立使用警械權限。
鄭某彬提議,采用冒充警察的方法行事。過了兩三天,鄭某彬又叫上黃某甲參與作案。王某清等四人在安溪縣某鎮(zhèn)鄭某彬家中反復推敲細節(jié),最后商定將被害人黃某火騙到安溪縣交易。鄭某彬認為人手不夠,他讓黃某甲再找兩人。黃某甲就召集他的老鄉(xiāng)廖某途、覃某廳,謊稱讓他們一起“討債”,事成后給予一定的報酬。
又過了幾天,王某清、胡某貴、黃某甲再次來到鄭某彬家,王某清、胡某貴給了鄭某彬和黃某甲一人一部手機,他們也各自拿一部手機,四人互存了號碼。
后來,鄭某彬使用該手機與黃某火聯(lián)系,謊稱要向黃某火換取現(xiàn)金300萬元,雙方講好1.8%、5.4萬元的手續(xù)費,并約在安溪縣交易。當晚,鄭某彬拿了一包衣服給胡某貴和王某清,叫他們拿給黃某甲穿。
2016年3月20日上午11時左右,鄭某彬與黃某火聯(lián)系,讓黃某火下午將300萬元送到安溪縣城二環(huán)路附近交易。接到電話后,黃某火將300萬現(xiàn)金分別裝在三個行李袋里,都是100元面額,其中150萬元是他自己的錢,剩余150萬元他是向朋友王某飛借的。
當天中午,黃某火將對方手機號碼交給黃某乙斌,讓他去安溪幫其送錢。2017年12月11日,黃某乙斌入職安溪縣公安局金谷派出所任協(xié)勤人員,2021年3月31日辭職。黃某火告訴黃某乙斌,此行要小心謹慎,等對方清點完錢并把305.4萬元轉賬到自己的銀行卡上,黃某乙斌打電話給自己確認收到錢之后,才能把300萬元給打電話聯(lián)系的那個人。當時黃某火的朋友胡某添剛好要開車從廈門到安溪,黃某火讓胡某添送黃某乙斌去安溪縣城。
黃某乙斌出發(fā)前,黃某火撥打了對方的手機,說錢已經準備好了,確定數額無誤后,要把305.4萬轉到戶名為黃某火的銀行賬戶里,等其確定轉賬成功以后才能把現(xiàn)金給對方。對方叫他到安溪縣城澳江橋后再聯(lián)系。
精心謀劃搶劫300萬元
當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清駕駛租賃的一輛尼桑轎車與胡某貴一起接上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開車行至約定的交易地點附近。胡某貴將一件制式警服的外套、一頂警帽及一部手機交給黃某甲,叫他扮成警察。
按照王某清等人制定的計劃,胡某貴、王某清、黃某甲和廖某途、覃某廳先到現(xiàn)場。下午1點半左右,鄭某彬也到現(xiàn)場,黃某甲和廖某途、覃某廳隱藏在現(xiàn)場附近,伺機作案。按照分工,胡某貴負責在現(xiàn)場附近望風,鄭某彬負責上車與對方談“洗錢”的事情,王某清負責開車接人,黃某甲和廖某途、覃某廳負責冒充警察去盤查對方的車輛。
胡某添開著寶馬車快到安溪縣城時,坐在副駕駛位置的黃某乙斌與對方聯(lián)系,對方讓其開車到安溪縣二環(huán)路附近。下午兩點左右,胡某添開車行駛到一座橋時,黃某乙斌看到公路邊有個手拿紅色雨傘的男子,這名男子就是鄭某彬。
黃某乙斌讓胡某添把車開過去停下來,隨后讓鄭某彬上了自己車。鄭某彬上車后坐在后排,讓車輛駛近黃某甲等三人的隱藏地點。在車上,黃某乙斌讓鄭某彬點錢。鄭某彬把放在后座座位上的三個袋子中的一個袋子打開,黃某乙斌回頭和鄭某彬一起數錢。鄭某彬一捆一捆地數錢,清點了現(xiàn)金后,他說打電話讓人匯款,實際上他是通知黃某甲等人開始行動。
鄭某彬打完電話后,胡某添將車又往前開了一二百米左右才停車。接到電話后,身著警服、頭戴警帽的黃某甲伙同廖某途、覃某廳追上胡某添所駕車輛,拉開車門欲強行上車。胡某添見勢不妙,加速駕車往廈門方向開去。此時,鄭某彬拿出一個警官證和一副手銬,厲聲說其是警察,正在辦案,已經調查他們很久了,要求胡某添立即停車,否則后果自負。一聽是警察辦案,胡某添更慌了,沒敢停車。
鄭某彬見胡某添不停車,就拿出明晃晃的手銬想銬住他。在鄭某彬搶奪方向盤的過程中,車輛駛過安溪縣城澳江橋頭后撞上路邊的花圃,胡某添見狀推開鄭某彬后與黃某乙斌一起下車逃跑。這時,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接到鄭某彬的電話后,也追至胡某添棄車處,王某清亦駕車趕至該處。鄭某彬等人將胡某添車上三個裝有現(xiàn)金的行李袋搬到王某清所駕車上,然后坐車逃離現(xiàn)場。
黃某乙斌與胡某添在公路旁坐上一輛從安溪開往廈門的客車后,越想越覺得不對勁,就下車趕回事發(fā)地點,發(fā)現(xiàn)車子還在,但車上的300萬元現(xiàn)金不見了。當天下午2時許,黃某火接到黃某乙斌打來的電話稱,300萬元被人搶走了,黃某火撥打對方手機,已經關機。
當晚,王某清和鄭某彬、胡某貴、黃某甲在鄭某彬家中對搶來的贓款進行清點、分贓。其中,王某清分得的最多,為現(xiàn)金110萬元。
躲藏6年后被抓
2016年3月21日,黃某火向安溪縣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委派的人被幾個自稱警察的男子搶走300萬元現(xiàn)金。后經安溪縣警方偵查和抓捕,涉案人員陸續(xù)落網。
2019年3月6日,黃某甲在妻子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5月20日,公安機關對鄭某彬位于安溪縣某小區(qū)的住處進行搜查,查獲男式短袖警服兩件。鄭某彬親屬在法院審理期間,退賠40萬元給被害人黃某火。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證實,鄭某彬、胡某貴、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因本案被判刑。但狡猾的王某清卻四處躲藏,逍遙法外。2023年1月11日,藏匿在福建省晉江市的王某清被警方抓獲,第二天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據王某清供述,案發(fā)之前他做載客司機,載過一個叫“小蔡”的男子。2016年3月20日,他根據“小蔡”提供的線索伙同胡某貴等人參與本案搶劫。分贓時其取走現(xiàn)金110萬元,其中85萬元給了“小蔡”,其只分贓25萬元。案發(fā)當天所駕駛的車輛是他租的,他不知道“小蔡”的真實身份,也沒有其聯(lián)系方式。
王某清涉嫌犯搶劫罪一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提請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此后,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清犯搶劫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現(xiàn)金人民幣3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搶劫數額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清伙同鄭某彬、胡某貴事先合謀以冒充警察的方式劫取被害人財物,被告人王某清租車并參與運載作案人員,在劫得財物后又開車運載現(xiàn)金離開現(xiàn)場,且事后分得110萬元贓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2023年8月30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清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被告人王某清與同案人鄭某彬、胡某貴、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共同退賠被害人黃某火的損失。
王某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主要理由是: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組織、指揮者鄭某彬,與同案犯胡某貴相當,并非主犯;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除提出與王某清的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原判認定王某清搶劫數額300萬元的事實不清。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隨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警示】
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本案中,王某清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團伙人員冒充警察搶劫300萬元,王某清屬于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兩審法院對其判處無期徒刑,既打擊了罪犯,也彰顯了法律的尊嚴。
辦案法官提醒人們,近年來,違法犯罪分子冒充警察敲詐勒索、搶劫等案件時有發(fā)生,且屢屢得逞的原因,就是作案者掌握了受害者在短時間內難以分辨和疏于防范等心理。大家要誠信合法經營,不要僥幸鉆法律空子,不給“黑吃黑”的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遇到冒充警察者時要擦亮眼睛,堅決抵制并及時報案,積極協(xié)助警方破案。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4年8月上期
編輯:周潔萌